* 照片
白底,35×45mm
拍摄时注意光线均匀,不要佩戴眼镜,露出双耳
请用纯色墙做背景,避免衣服与背景色相同
请申请方提交订单前仔细检查照片是否为满足上述条件
* 签证申请表
若选择填写纸质版表格,请下载表格模板,打印并填写完毕后与其他纸质资料一同提交。
* 护照
护照完整无破损、无水渍
有效期离出发日期应至少还有6个月
至少有四面完整连续的空白页(不包含备注页)
护照保护套是不能入馆的,如有寄出前请拆下来
* 身份证
清晰拍摄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
* 婚姻状况
已婚者:请提供结婚证
离婚者:请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未婚、丧偶者无需提供
* 户口本
家庭户口的:拍摄整本的所有页
集体户口的:拍摄户主首页+申请人本人页
要保证照片上的字体清晰可见
* 英文版在职收入证明(参考模板)
由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自有企业开具的证明信,需使用任职单位正式信头纸,加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名,并标明出具日期。须提供英文或法文证明。证明须包含以下信息:
- 任职公司的现址、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和联系人;
- 签字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 申请人姓名、职务、收入、工作年限及工作地点(目前服务单位所在城市);
- 访问目的和时间;
- 单位派遣或准假确认,证明申请人回国后将继续任职;
- 费用承担方。
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 公司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请使用A4纸复印后加盖公章,公章需与公司名称以及在职证明一致
如公司资质证明不是以上文件,请另行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医院经营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请提供最新年审版本
* 本人名下近半年活期银行流水账单
请打印近半年个人名下活期流水账单,建议提供平时用卡及工资卡账单,不能使用信用卡账单
流水打印:请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对应银行柜台打印流水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部分银行支持使用电子章),具体情况以对应银行实际为准
银行流水打印日期距离录指纹日期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余额不得少于5万人民币/人,
*同行人资料(如有)
有同行人的请按照下面情况提供
如同行人关系为朋友:提供合影照片
如有同行人且已获得签证,提供同行人护照首页及有效签证页
如有同行人尚未获得签证,提供同行人护照首页
*辅助资产
房产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名下的基金、股票等证明文件
提供有利于提高签证的通过率
*其余补充资料
如您有其余想提供作为辅助资料的可拍照上传
签证专家审核资料其余需要补充的请上传
如已报团或有成行的机票订单、酒店订单可直接提供
第一条相关材料交付
1. 如乙方标注,只收电子版的签证资料,则一律不收原件。
2. 如需要收原件的材料,则一律顺丰邮寄,不接受到付快递,不接收其他快递。
3. 乙方受理时间是从乙方收到甲方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材料之后开始计算,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如需要往返邮寄,需要另外预留时间。
4. 签证付款后,费用领馆不会退,请谨慎下单。
第二条签证产品内容及其标准
1. 签证产品内容主要包含代为预约、签证材料制作整理、翻译或使领馆允许的代送服务。具体签证产品的最终包含内容以乙方确认的订单约定内容为准。
2. 签证产品是以客人提供所需的材料为前提。网上公布的所需材料为使领馆要求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必备材料。使领馆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可能会要求增补其它材料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效真实的材料。一旦增补材料,不能在原受理时间内出签,客人的行程可能会受影响。鉴于,上述情形并非旅行社所能控制,客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如申请人办签过程中,领馆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审核导致未能及时出签或拒绝出签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旅行社,客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但乙方协助申请人减少损失。
4. 提供所有材料并不意味着使领馆一定颁发签证。如遇使领馆拒签,乙方所收的全部费用不予以退还。
第三条签证产品价格
1. 乙方保留因领馆调整价格的情况下有权更改其网站上已公布的签证产品价格的权利。
2. 乙方给甲方的确认单上约定的价格,只包括确认单中注明的费用包含项中的内容,其它均不含。
第四条订单生效
1. 订单生效后,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签证材料,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乙方有权取消订单。
第五条甲方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
1. 订单生效后,若甲方要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解除所做预订,包括放弃整张订单、减少办理人数,同时甲方还须承担乙方处理该订单已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2. 已付款的订单,如未产生签证费用的,将全额退款。如已产生签证费用,所有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六条因乙方原因取消甲方的已生效订单
在甲方按要求生产有效订单后,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签证无法办理而取消或不能按时出签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除无条件退返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涉及其他赔偿:
1. 如所收取费用中不包含签证费的,按照所收取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2. 如所收取费用中包含签证费的,按照收取费用中扣除签证费后的10%作为违约金。
3.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出行所产生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超过甲方签证订单金额的一倍。
第七条更改已生效订单
1. 订单生效后,如甲方要求更改该订单内的任何项目,请务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会尽量满足甲方的需求,但甲方必须全额承担因变更带来的损失及可能增加的费用。
2. 订单生效后,乙方更改甲方的已生效订单内的任何项目时:
a. 非乙方可控原因引起的更改,如使领馆临时闭馆、使领馆延长受理工作日等,乙方会尽力协助甲方办理相关退变事宜。
b.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更改,致甲方不能实现办理签证的目的,乙方将会退还所收取的签证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 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被使领馆拒签,责任自负。如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证件和相关资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及配送地址等必须真实有效。
3. 甲方应确保订单中的出发日期为实际出发日期,如选择的出发日期与实际不符导致无法在预计时间出行的情况,须责任自负。
4. 使领馆在受理签证材料时,会根据个人情况提出增补材料,请甲方及时提供有效真实的材料。如因为增补材料而致使领馆无法在原受理时间内签发签证、进而延误甲方原定行程的,责任自负。
第九条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责任
1. 第三方指在办理签证事宜中涉及的签证机关、同行团友及其他相关机构、企业和个人。
2. 对于乙方无法控制,甲方与第三方出现的下列情况,乙方应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3. 是否发放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系有关机构之行政权或主权,甲方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情况,乙方可协助办理。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提供材料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相关机关拒发签证或拒绝入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支付乙方损失费用。
第十条解决争议适用法律法规约定
1. 在甲方的预订生效后,如果在本须知或订单约定内容履行过程中,甲方对相关事宜的履行发生争议,甲方只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争议,如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范围】
• 全国受理,无领区限制
• 签证中心:北京,沈阳,济南,西安,成都,重庆,昆明,长沙,武汉,南京,杭州,上海,福州,广州,深圳
【办理须知】
• 18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才可以单独申请
• 个别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使馆有权利要求追加资料
• 申根签证最早只能提前90天申请,从出发日期开始算
• 领馆保留要求申请人面试权利,申请人必须前往面试,并承担前往面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